本文探讨了长时段工业发展情境下劳动争议治理的实践过程及其情法意涵,考察了地方政府调处劳动争议的差异化问题。研究发现,本地工业基础及其变迁深刻形塑了地方政府的情法认知,使其针对底线型争议和补偿型争议形成了不同取向的治理风格:底线型争议的治理遵循道义和科层的逻辑,倾向于实质化保障劳动者基础权益,体现情感道德保护和法律实用主义取向;补偿型争议的治理遵循以工业发展实际为核心的地方逻辑,倾向于保护当地企业经营,显示了区域情理对劳动法的调适作用。虽然地方政府以调解的方式实践“情法两平”,但仍需警惕其过度解读情理和让渡劳工权益的行为。
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法律;情理;劳动治理
论文《情法两平:本地工业发展实际与地方政府劳动治理》发表在《社会学研究》,版权归《社会学研究》所有。本文来自网络平台,仅供参考。

一、引言
自市场化转型以来,单位制解体、政企分离,劳资双方通过市场博弈追求各自利益,形成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的三方结构。原本的身份型社会契约被市场契约/法律契约取代,永久性劳动关系演变为有限性雇佣关系。这一时期,国企改制引发的集体性纠纷备受关注,进入21世纪后,民营企业中的个体型劳资纠纷持续增加,争议类型日益复杂。
面对多样的劳动争议,国家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并制定劳动法规范劳资关系,地方政府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采用纠纷调解、强制维稳、法律威慑、情理安抚等多种方式化解纠纷。以往研究虽深入探讨了地方政府化解集体劳资纠纷的技术方法,但相对忽略其在不同类型劳动争议中的差异性角色,对治理策略背后的“情法”逻辑及劳动法与地方民情的调适关系关注不足。
近来研究重视劳工政治的区域特质,指出不同区域工业化发展模式造就了差异化劳动体制,地方政府劳动治理角色存在差异。本文以长三角地区丽县为研究对象,聚焦当地劳动部门(劳动仲裁院和劳动监察大队)的劳动争议治理实践,探析本地工业发展基础及其变迁与劳动争议治理的关联,从长时段视角考察地方政府劳动争议治理的阶段性变化与差异,展现中国劳工政治的复杂性与丰富性。
(注:依学术惯例,文中地区、企业和人名均做匿名化处理)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进路
(一)劳动争议中的地方政府治理
既有研究普遍认为国家是化解劳动争议的核心力量,地方政府作为国家代理人,扮演劳资纠纷治理主导角色,尤其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中作用显著。
关于地方政府对劳动争议的回应与治理,相关研究多围绕工人集体行动的组织程度、规模等展开。一方面,地方政府常因集体行动可能威胁社会稳定、损害政府形象,采取“制度循环”、法律威慑、强制维稳等维稳策略;另一方面,也存在“包容模式”的回应方式,如华南某基层法庭和政府积极介入集体劳动纠纷并提出有利于工人的解决方案,地方政府还会通过“精神安抚”与“物质安抚”的双重策略化解工人对立情绪。
这些研究多强调地方政府运用“情理”和“法律”治理劳动争议的策略主义取向。传统社会中“法”是“情理”的明细化,如今“法”已具备独立国家治理属性,但大量法社会学研究仍认为情理对法律具有调节作用,政府在纠纷调处中追求“合乎情理”又“合乎法律”的效果,而当前劳动争议治理领域中,学界对情理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仍有待深入。
此外,部分研究关注到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地方政府回应态度与治理风格的变化,如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基层政府对劳资争议的介入更为积极;也有研究指出不同类型集体劳动争议会影响地方政府治理方式,即便同属“权利型”集体争议,地方政府处置策略也存在较大差异。
(二)劳动争议治理的区域性因素
中国各地区民情、经济发展水平、工业发展模式差异显著,愈来愈多研究表明,各地劳动纠纷处置和劳动治理模式呈现区域性特质。
首先,已有研究从不同区域工业化发展模式考察劳工问题及劳动治理现状。费孝通曾总结“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江模式”等区域工业化模式,后续研究表明苏南地区劳动雇佣关系内嵌于熟人关系和村庄社会,长三角地区多项劳工权益保障指标优于珠三角,两地劳资关系处理模式分别呈现“人情型”“法治型”与“市场型”差异。
其次,相关研究还从政商关系和政企关系角度考察劳动治理的区域性特质。地方政府与企业存在互惠互依的“增长联盟”关系,相较于东部沿海地区,内陆区域地方政府为吸引外来资本,在劳动权益和劳动争议处理上可能做出让步;珠三角地方政府常介入协调劳资纠纷并倾向当地企业发展,而长三角早期内源型乡镇企业发展模式及后期优质资本引入,造就了更优的劳动体制。
最后,劳动法研究领域文献显示,劳动争议司法判决蕴含鲜明区域特征。地方政府可能出于自身利益制定地方保护主义劳动政策,导致区域间劳动政策差异,各地对同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也明显不同。
(三)文献评述与研究进路
现有研究提供了重要学术视角,但仍存在较大研究空间。其一,在劳动争议类型与地方政府作用方面,已有研究多关注工人集体抗争及群体性事件,忽视日常性劳资争议及具体争议类型,对劳动争议类型与地方政府治理的复杂关联探讨不足;其二,在区域治理层面,学界对珠三角关注较多,对长三角及中西部区域劳动治理模式的挖掘仍显不足,且特定区域地方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劳动治理风格存在显著差异,长时段区域考察可获取更丰富的劳工政治信息;其三,在治理策略及其工业社会基础层面,现有研究多关注地方政府化解劳资争议的具体策略,对策略背后的情理观念与工业社会基础考察不足。
有鉴于此,本文聚焦长三角地区丽县,以县级劳动部门为研究切入点,综合考察多种类型劳动争议案件。微观上,分析地方政府对不同类型劳动争议的治理方式与取向,探析其情法认知及来源;宏观上,将纠纷调处实践置于长时段地方社会情境中,关注本地工业模式及其历史变迁与劳动争议的关联,兼顾中央与地方对劳工权利的制度设计和调处实践。
本文田野材料主要通过深度访谈、参与式观察与档案整理获得。笔者于2019年至2024年多次在丽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展田野调查,对30余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深度访谈,观察多种劳资争议处理过程,旁听调解庭审与内部会议,并查阅县志及相关档案资料。
三、本地化工业传统与底线型劳动争议
丽县位于S省,地处长三角平原,纺织企业众多,民营经济发达,家庭工业占比较高。自近代以来,纺织企业便是当地重要经济支柱,集体化时期,家庭作坊和私营企业一度退出历史舞台,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本地社队工业和家庭手工业才重新焕发生机。
改革开放后,丽县工业发展呈现双重特征:一方面受“苏南模式”影响,政府主导的乡镇工业异军突起;另一方面受“温州模式”影响,家庭工业在镇村广泛复兴。1985年,丽县工业产值已超过农业产值,形成“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独特现象。1995年,全县个体私营企业达25368家,从业人数66087人,其创造的总产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50%。这一时期,劳资构成主要为“本地资本本地工”,地方政府在乡镇企业经营和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个体私营工业繁荣发展的同时,工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步入改制轨道,2000年初改制基本完成,民营企业取代乡镇企业成为经济主体。此外,丽县扩大招商引资力度,建设多个工业园区,外资企业与本地民营企业成为经济主力军。
回顾20世纪80年代后期及整个90年代,丽县劳动争议数量较少,1991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全年仅处理两起劳动争议,多数劳资纠纷在企业或社区内即可解决,很少升级到县级劳动部门介入程度。这是因为乡镇企业和家庭作坊作为本土内生型企业,劳资关系深深嵌入社区人际关系网络,劳动力多来自本村甚至家族亲属,互动带有温情色彩,纠纷多能通过内部调解化解。
这一时期劳动争议案由集中,基本为欠薪和工伤两大类型。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认为,这些案件直接关涉劳动者生存权益,是最基础、最切身的底线保障问题,具有鲜明道义属性,本文将其称为“底线型劳动争议”。
“本地资本本地工”的工业传统塑造了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特定认知,认为乡镇企业(尤其是家庭作坊)的劳资关系区别于市场化劳资关系,工业生产与乡村生活高度融合。同时,丽县以家庭工业和乡镇小微企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使地方政府判断本地劳资关系并非“强资本、弱劳工”,而是“相对的弱资本与绝对的弱劳工”,这种工业社会基础深刻形塑了地方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认知框架,并对其后续劳动争议治理策略产生持续性影响。
四、本地化工业发展变迁与劳动争议类型多样化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叠加国内外市场环境变迁、社会形势演变与法律制度调整等多重因素,丽县企业发展和劳资关系出现结构性变化,劳动争议呈现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类型日趋多元的特征,涌现出愈来愈多的“补偿型劳动争议”,地方政府相应采取了差异化治理策略。
(一)内外环境的变化与补偿型劳动争议的涌现
21世纪以来,丽县工业发展面临转型与变迁,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随之演变,内外环境交织作用导致补偿型劳动争议大量涌现,其中不乏集体性劳资纠纷。
首先,劳资构成发生重要变化。资本构成上,工业主体从“乡镇企业+家庭工业”变为“外资企业+本地私营企业”,外来资本进驻工业园区,本地乡镇企业改制后脱离原村社地域属性;劳动力构成上,丽县作为长三角重要纺织基地,吸引大量跨省务工人员,本地工人比例持续下降,“本地资本本地工”格局发生根本性转变。这种劳资结构变化直接引发劳动关系模式转型,以社区熟人关系为底色的雇佣模式逐渐演变为纯粹市场化劳动关系,村社共同体道德声望约束力减弱,劳动者诉诸劳动部门维权成为常见方式。
其次,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日益强化,劳动争议数量与类型大幅增加。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仲裁院受理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从2007年的121件增长至2023年的910件,增长六倍多。同时,争议类型愈发多元,出现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竞业限制金、二倍工资等新型案件,地方政府在这些案件调处中更倾向于保护本地企业,显示出情理对劳动法的调适作用。
以二倍工资争议为例,近几年丽县劳动仲裁院每年受理的二倍工资案件均在80起以上,2021年以来成为第二大案件类型。此类案件多发于管理不规范的小微企业和作坊,地方政府认为二倍工资是补偿性质酬金,若严格执行可能对当地小企业和作坊造成较大冲击,因此在企业无主观恶意的情况下会倾向性保护,规劝劳动者让步和解。
再次,在省市产业政策引导下,丽县2012年前后启动产业调整和工业转型升级工作,2018年全面推进“腾笼换鸟”政策,2021年开展传统产业“两高一低”企业整治,重点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关停和腾退多家高能耗、高排放企业。这一过程中,不少企业面临园区腾退和“关停并转”,引发多起涉及经济补偿金的集体争议,这些案件大多在乡镇一级化解,少数诉至县级劳动仲裁院的案件多因双方争议较大。
最后,外部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变化引发集体性经济补偿金和欠薪案件。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紧张局势导致丽县出口型企业订单锐减,2020年新冠疫情进一步冲击传统纺织行业和小微企业,直接导致集体性劳动纠纷增多。档案资料显示,丽县劳动仲裁院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从2018年的9起升至2021年的18起,案由多为市场环境恶化导致的企业破产。
(二)劳动保障法律的强化与底线型劳动争议的治理
2008年以来,《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制度在维护劳动者欠薪、工伤赔付等基础权益方面做出重要规定,中央和地方强力推行书面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后续权益维护。
劳动报酬类(主要指欠薪)案件是劳动部门最常处理的案件,其中建筑领域集体欠薪处理难度更大。由于建筑行业生产特性与层层分包的劳动体制,集体性欠薪事件频发,国家自2003年起颁布多条规制措施。地方层面,丽县2013年重点打造“无欠薪品牌”,2017年以来省政府大力整顿建筑领域欠薪问题,2019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劳动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
相较于规范化企业用工管理,建筑领域欠薪治理面临更复杂局面。丽县劳动监察大队突破传统程序约束,采取务实灵活的纠纷化解策略,如针对包工头携款潜逃或分包公司套取工程款引发的欠薪案件,通过行政约谈等方式促使总包单位先行垫付工资,同时引导分包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在底线型争议治理中,工作人员深知建筑工人处于分包制底层,文化水平不高、维权意识不强,要求其严格按照法理思维提供书面证据并不现实。因此,在调解实践中,地方政府更注重“事实劳动关系”,实质性运用与执行法律,核心是确定工人与工程的真实隶属关系及层级分包关系,对工人提供证据的标准予以放宽。
五、地方政府劳动争议治理的情法认知与实践逻辑
丽县工业基础的历史演进深刻形塑了地方政府的情法认知,促使其在底线型争议和补偿型争议中形成差异化治理逻辑——底线型争议治理倾向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现“人之常情”的道德保护和法律实用主义取向,遵循道义和科层逻辑;补偿型争议治理倾向于平衡劳资利益,侧重维护小微企业经营发展,体现本土工业传统影响的民情对劳动法的调适作用,遵循以本地历史传统与发展变迁为核心的地方逻辑。
(一)底线型争议的情法认知与治理逻辑
从历史维度看,底线型争议一直是丽县劳动部门的核心治理范畴,工作人员普遍认为这类案件关乎劳动者生存权益,应给予最大程度法律保护,其中“情感体谅”和“道义感知”发挥关键作用。面对受伤和讨薪工人,工作人员的“人之常情”使其在执法中自然倾向于采取更具保护性的裁量立场。
当底线型案件触及仲裁员道德底线时,他们往往拒绝调解并启动刚性执法程序。例如在一起工伤案件中,企业方将补偿价格压至远低于合理标准,仲裁员当即否决折中提议并启动正式仲裁程序,最终裁定企业支付高额补偿金;还有类似案件中,劳资双方私下达成极低价格的和解并打算撤诉,却被仲裁院拒绝,要求必须走裁决程序,避免劳动者权益受损。
这种调解模式体现着深厚的道德色彩,呈现“父爱主义”倾向,防止弱势劳动者被迫作出过度权益妥协。劳动部门在处置底线型争议时倾向于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认可有限度的权益妥协以促成和解,但这种妥协有明确底线——调解金额最低不能低于裁决的70%,这一惯例源于道义和科层双重逻辑:一方面工作人员坚守“道义”,保护劳动者基础权益;另一方面国家和上级政府强化对欠薪等基础劳动权益的保护,指标考核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治理逻辑,同时也是基于底线型争议易激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现实考量。
(二)补偿型争议的情法认知与治理逻辑
不同于底线型争议,地方政府认为劳动者在补偿型争议中可作出更大妥协,这源于对“情理”(特别是区域民情)的理解,具体包括三个维度:
一是情理的“情义”,指劳资双方在具体案件中的行为与后果。例如在二倍工资案件中,仲裁员认为公司未及时续约虽不合法律,但正常发放工资、无其他违法行为,对员工“有情有义”,而劳动者为个人利益将公司诉诸仲裁则“不合情理”,可能影响劳动关系和谐运行,产生“负面”示范效应。
二是情理的“情境性”,即争议案件所在地域的“情形”,也就是丽县本地的企业形态与实际经营状况赋予企业的合理性。丽县大量小微企业和家庭式作坊疏于规范管理,不签或漏签劳动合同现象较为普遍,加之纺织行业惯例与季节性特点,劳资双方常以口头约定协商工作内容,工作流动性较强。地方政府对这类企业怀有同情心,认为其管理不规范是历史传统和地方惯习所致,不应过度苛责。
三是情理的“情势性”,即“情理”因“势”而转、因“势”而成。劳资纠纷的产生可能并非某一方过错,而是外部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连锁反应,如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及社会重大事件冲击等。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认为劳动者应考虑经济形势影响和公司处境,在保证拿到工资的前提下,可在经济补偿金方面作出让步。
地方政府的“情理”认知建立在本地工业传统及其变迁的“情境”与“情势”之上,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现实利益。同时,地方政府对劳动法尤其是劳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认知,深刻影响了补偿型争议的调解实践。工作人员认为,底线型争议涉及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和基础性权益,应给予最大程度法律保障;而补偿型争议涉及额外报酬,劳动者损失有限或未受实质损失,经济补偿可视为企业的帮助义务,当企业经营困难时,劳动者应适当让步。
总之,在补偿型争议中,地方政府遵循以本地工业历史传统与发展变迁为核心的地方性治理逻辑,展现了不同层次“情理”对劳动法的调适作用,倾向于维护当地企业发展尤其是小微企业生存,因此期待劳方在具体案件中作出更多权益妥协。
(三)调解作为治理手段与劳方的认知变化
地方政府采用调解的治理方式有着现实考量,有助于减少集体纠纷和同类型争议。在底线型争议中,工人弱势地位明显,若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环节对其不利,而地方政府在调解环节有更大自由裁量权,可采用多种策略规劝和压制资方;在补偿型争议中,调解更容易规劝劳动者作出权益妥协以换取和解,规避同一企业再发生同类争议;对于集体争议,柔性调解有助于避免极端事件发生,且能有效避免劳动部门面临“说理(法理)”的矛盾境地,因为调解书无需呈现具体法律条文,只需包含劳资双方基本信息和调解金额即可。
同时,当前劳资纠纷调解中劳动者一方的认知变化对地方劳动治理提出了挑战。劳动者不仅在底线型争议中表现出更强的权益争取意识,在补偿型争议中也倾向于坚持自身诉求,视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为合理诉求,不愿向地方政府和资方妥协让步。
21世纪以来,丽县“本地资本本地工”的构成发生根本性变化,劳资之间逐渐失去往昔的温情互动,劳动关系呈现短期化和灵活化特征。加之劳动法律在工人群体内的宣传和普及,工人维权意识提高,可能对劳动争议调解产生非预期后果,劳资双方和解的社会基础逐渐缩小,地方政府面临的调解成本不断提高。可见,丽县本地工业基础及其变迁形塑的地方政府情法认知,与劳方的认知呈现明显时代嬗变,劳动者逐渐将经济补偿、二倍工资等申请视为合理诉求,坚持走裁决或诉讼程序,反映出当地民情的时代之变。
六、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长三角地区丽县为例,探讨了长时段工业发展情境下劳动争议治理的实践过程及其情法意涵,考察了地方政府调处劳动争议的差异化逻辑。研究表明,地方政府追求“情法两平”的治理效果——既严格实践劳动法律,在底线型争议中保护弱势劳动者,彰显情感与道义;又主动调整劳动法使之与本地民情相适应,在小微企业密集的产业背景下,通过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合理降低补偿型争议中企业的赔付负担。
地方政府在劳资纠纷治理中认知与呈现的“情理”,既有情感维度的含义(底线型争议中对劳动者的情感体谅与实质保护),又有重要的社会现实基础和经济利益权衡(补偿型争议中对“情境性”与“情势性”的认可),政府期望在法理与情理、企业发展与劳工保障之间维持平衡状态。这种“情理”根植于本地工业基础及其结构性变迁,地方政府通过扩展性诠释与运用区域性“情理”,主动调适劳资双方权力关系与责任边界,实践“情法两平”的治理逻辑。然而,劳资双方(特别是劳方)对情法观念的认知呈现明显时代嬗变。
从劳、资、政三者关系来看,丽县地方政府属于“强政府”类型,既主导经济发展(包括早年乡镇企业发展及后续工业园区建设),又是干预和化解劳资纠纷的主要力量(区县劳动部门和乡镇政府为治理主力,工会部门相对缺位)。丽县民营经济发达,受“苏南模式”和“温州模式”双重影响,辖区内既有大量乡镇小微企业和家庭工业,又有招商引资入驻的大型规模化企业,2000年以来劳动力构成从本地工转变为外来务工人员,劳资政关系特征可概括为“强政府-相对弱资本-绝对弱劳工”。这三方关系与力量配比对补偿型争议影响最大,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案件多发于管理松散、关停并转的乡镇小微企业与家庭作坊,地方政府在调处时往往偏向企业,将其责任归因于地方惯习、产业转型或市场环境,并劝导劳方适当让渡权益,显示出地方政府有意重构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本文对现有研究的推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通过梳理长时段地方历史与经验现实,发现本地工业发展实际情境(工业基础及其各阶段变迁)深刻形塑了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情法认知,使其在底线型争议和补偿型争议中采取差异化治理措施,展现了地方政府治理的多面性;第二,在既有研究关注地方政府化解集体劳动争议具体策略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溯了治理中“法律”与“情理”的观念来源,证实地方政府的情法认知具有重要现实基础,补充了劳动法相关实证研究未能深入涉及的区域社会因素;第三,接续劳工政治的区域研究成果,通过历时性分析框架呈现了底线型和补偿型劳动争议在特定区域的发生逻辑与工业历史情境,揭示了区域民情、劳动法律等要素在劳动争议治理中的实际作用,有助于更深刻理解纠纷调处背后的民情与产业社会基础,展示中国劳工政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劳工政治的区域性研究与“底线-补偿”型劳动争议的划分,有助于理解当代中国的劳动治理体制。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单位制解体,国家适度从社会中抽离,但社会主义国家体制下对弱势工人的保护政策仍具有历史延续性,如通过科层制度与劳动法律保障工人在底线型争议中的权益,彰显“国家父爱主义”特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举措及相应科层考核,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解决底线型劳动争议的职责;另一方面,补偿型争议的立法与执法凸显中央-地方关系特征,尽管劳动法保障劳动者个体权利,但在地方实践中存在局限,地方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会调整法律实施的力度与方向,如S省司法部门界定“二倍工资”属性并降低赔付标准,基层政府结合区域产业实际进一步下调标准。
需要警惕的是,在经济增长放缓和产业政策迭代的双重约束下,地方政府的调解动力更为强劲,工作人员对“情理”的诠释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丽县所在的长三角地区是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水平较高的区域,但仍可观察到地方政府为促成劳资和解而让渡劳工权益的现象。此外,本文以丽县为例得出的劳动治理方式和调解实践,有待更多区域研究的补充和修正,劳动争议治理的具体议题也需继续深化。未来的劳动治理研究既需承续劳工社会学传统,也需整合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理论视角,在分析范畴、研究维度上实现推进,更全面地理解和阐释当代中国劳动问题。
参考文献
[1] 蔡禾,2010,《从“底线型”利益到“增长型”利益——农民工利益诉求的转变与劳资关系秩序》,《开放时代》第9期。
[2] 陈峰,2020,《当代中国的国家与劳工:制度、冲突与变迁》,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
[3] 程金华、柯振兴,2018,《中国法律权力的联邦制实践——以劳动合同法领域为例》,《法学家》第1期。
[4] 程秀英,2012,《消散式遏制:中国劳工政治的比较个案研究》,《社会》第5期。
[5] 程秀英,2015,《循环式国家:转型中国的符号式劳动治理机制探析》,《社会》第2期。
[6] 费孝通,2021,《行行重行行:1983-1996》,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7] 耿曙、陈玮,2015,《政企关系、双向寻租与中国的外资奇迹》,《社会学研究》第5期。
[8] 黄宗智,2007,《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9] 强世功,2000,《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北大法律评论编委会编《北大法律评论》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
[10] 李锦峰,2013,《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国家与工人阶级:结构变迁及其文献述评》,《社会》第3期。
[11] 李泽厚,2005,《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2] 梁波、刘玉照、王海英,2008,《早期工业化模式对外来农民工待遇制度范式的影响——以宁波市为例》,《中国农村观察》第6期。
[13] 凌斌,2012,《法律与情理:法治进程的情法矛盾与伦理选择》,《中外法学》第1期。
[14] 凌鹏,2022,《情理的“单一维度”与“综合维度”——从诬告案件看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多层情理结构》,《社会学研究》第5期。
[15] 刘爱玉,2003,《国有企业制度变革中工人的行动选择——一项关于无集体行动的经验研究》,《社会学研究》第6期。
[16] 刘林平、雍昕、舒玢玢,2011,《劳动权益的地区差异——基于对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外来工的问卷调查》,《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
[17] 刘林平、郑广怀、孙中伟,2011,《劳动权益与精神健康——基于对长三角和珠三角外来工的问卷调查》,《社会学研究》第4期。
[18] 马玲,2021,《劳动争议案件中同案不同判成因及解决路径》,《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3卷增刊。
[19] 渠敬东,2024,《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渠敬东编著《改革与变奏:乡镇企业的制度精神》,北京:生活书店出版有限公司。
[20] 孙立平、王汉生、王思斌、林彬、杨善华,1994,《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
[21] 佟新,2006,《延续的社会主义文化传统——一起国有企业工人集体行动的个案分析》,《社会学研究》第1期。
[22] 万向东、刘林平、张永宏,2006,《工资福利、权益保障与外部环境——珠三角与长三角外来工的比较研究》,《管理世界》第6期。
[23] 汪建华,2017,《包揽式政商关系、本地化用工与内地中小城市的劳工抗争》,《社会学研究》第2期。
[24] 汪建华,2018,《产业转型背景下珠三角的集体劳资纠纷》,《二十一世纪》第3期。
[25] 汪建华、范璐璐、张书琬,2018,《工业化模式与农民工问题的区域差异——基于珠三角与长三角地区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第4期。
[26] 王汉生、王迪,2012,《农村民间纠纷调解中的公平建构与公平逻辑》,《社会》第2期。
[27] 魏万青、谢舜,2013,《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下的劳工收入差异与分解——基于珠三角、苏南与浙江三地数据的实证研究》,《社会》第2期。
[28] 阎天,2022,《如山如河:中国劳动宪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9] 杨正喜、唐鸣,2008,《转型时期劳资冲突的政府治理》,《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期。
[30] 姚先国,2005,《民营经济发展与劳资关系调整》,《浙江社会科学》第2期。
[31] 臧雷振、许乐、翟晓荣,2020,《京津冀劳动政策的差异与协同》,《北京行政学院学报》第2期。
[32] 张永宏,2009,《争夺地带:从基层政府化解劳资纠纷看社会转型》,《社会》第1期。
[33] 郑广怀,2010,《劳工权益与安抚型国家——以珠江三角洲农民工为例》,《开放时代》第5期。
[34] 周飞舟,2013,《回归乡土与现实:乡镇企业研究路径的反思》,《社会》第3期。
[35] 周黎安,2021,《地区增长联盟与中国特色的政商关系》,《社会》第6期。
[36] 庄文嘉,2013,《“调解优先”能缓解集体性劳动争议吗?——基于1999-2011年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检验》,《社会学研究》第5期。
[37] 滋贺秀三,2023,《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熊远报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38] Cai, Yongshun, 2008, “Local Governments and the Suppression of Popular Resistance in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 193.
[39] Chen, Feng, 2016, “China’s Roa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Labor Rights.” Journal of Sociology 52(1).
[40] Chen, Feng & Mengxiao Tang, 2013, “Labor Conflicts in China: Typologie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Asian Survey 53(3).
[41] Chen, Feng & Xin Xu, 2012, “‘Active Judiciary’: Judicial Dismantling of Workers’ Collective Action in China.” The China Journal 67(1).
[42] Elfstrom, Manfred, 2019, “A Tale of Two Deltas: Labour Politics in Jiangsu and Guangdong.” British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57(2).
[43] Su, Yang & Xin He, 2010, “Street as Courtroom: State Accommodation of Labor Protest in South China.” Law & Society Review 44(1).
[44] Yang, Yujeong & Wei Chen, 2020, “Different Demands, Varying Responses: Local Government Responses to Workers’ Collective Actions in South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 243.
[45] Zhuang, Wenjia & Feng Chen, 2015, “‘Mediate First’: The Revival of Mediation in Labour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 222.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lunwencheng.com/lunwen/zfa/227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