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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与限制的经济学探究

来源: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咨询网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点击:次 时间:2021-11-18 16:29

  [摘要]知识产品生产后会产生知识消费,但是在消费中存在公共性和个体利益的差异,同时出现竞争。专利保护制度需要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贴合国际形势,符合我国国情。我国需要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实际发展阶段的专利保护策略,平衡个人专利权利益和促进社会创新等利益之间的保护与限制。文章分析专利权的保护与限制,阐述专利权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如外部性、不可划拨性等,以及分析专利权制度发展的经济学考量。

专利权保护与限制的经济学探究

  [关键词]专利权保护;限制经济学;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制度

  1引言

  如果在知识产品领域完全实行私有制会产生知识垄断,知识生产者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知识生产者将会节制知识的流传、控制知识的运用、阻止知识的扩张,这不利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避免这种情形,知识产权制度需要遵循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结合,遵从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专利权的范畴,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2专利权的特性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变的重要时期,优化经济结构和转换增长动力成为重要方式,创新是发展的重要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是施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标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结合时代发展进行创新与改进,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防范侵权。我国近期对专利权的相关内容做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于2020年10月颁布并将于2021年6月正式实施。此次修改完善了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权的使用以及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

  (1)专利权客体为非物质形态。专利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形态,这种特征将专利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财产继承权等。知识产品或成果的非物质形态有很强的特殊性,不能用传统民法占有方式对知识产品或成果进行独占或控制。如果是第三方人员使用知识产品,需要依靠法律的程序来辨识其行为、做法是否合理或是否侵权。

  (2)公共物品特征。从经济学角度审视,专利权可以根据使用和消费等不同的特征划分到不同领域内,可以将知识产品划分为公共物品和私有产品。私有产品顾名思义是指个人私有的产品。公共物品则是指为公共利益可以供给相关人员使用和消费,亦即其他人也可以使用该物品,从而拓展产品的使用效果。

  (3)边际收益递增性。基于西方经济学中关于物质产品的边际收益方面有报酬递减法的理论,即在一定技术条件下投入变化、但是其他投入不变的情况下,边际收益曲线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实际上知识产品需要生产,这表示对以往知识的改善、生产技术的创新,也表示投入利用率的提升,这样才可以通过知识产品、信息反馈,增强生产产品的本身价值。在投入生产的过程中如果其他投入不变,边际收益也会提升。

  3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专利权保护制度

  3.1溢出效益

  溢出效益在经济学领域内也被称为外部性,当一个主体在进行某项活动时,不仅会产生活动所预期的效果,而且会对该主体之外的人或社会产生影响。溢出效应分为知识溢出效应、技术溢出效应和经济溢出效应等。市场交易是在已经形成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愿以货币交换物品、劳务形式。但是很多相互作用发生在市场之外。设立专利权保护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保护生产者和发明者的权利不受到他人的侵害。诺斯理论指出,专利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突出的产权制度,可以给发明人较高的预期回报收益,能够给发明人带来积极影响。正是在这种溢出效应下,知识产品的生产与消费产生的收益,往往都是社会收益大于发明者个人。

  3.2不可划拨性

  根据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当人们发明出产品之后获得的社会效益所得全部归属于发明人,从研究成果来看,报酬的不可划拨性与产生的社会效益都需要填补卫生与科学发展方面存在的空缺,为科研事业、医疗事业的发展提供创新支持。可以据此开设专门的创新激励机制,起到刺激人们研发创新的行为。爱德温·曼斯菲尔德(Edwin-Mansfield)等人的研究证明了这个观点,不可划拨性在专利权中是指企业不能占有发明的全部货币价值,发明产品对消费者和生产产生的社会价值与最终到达发明者自己手中的价值相比,超出3倍以上①。

  4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对专利权的限制

  4.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制度

  对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方在特殊情况下,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专利,而且该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限制权利客体范围,也就是将某些客体排除在权利人可以使用的权利范围内,避免了对专利权形成垄断的现象,阻碍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也体现在对权利行为形式内容上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的使用行为、强制性实施许可等。此外,还体现在专利权保护期限的限制,我国《专利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型专利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年限为10年,发明专利权的保护年限为20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1]

  专利权期限从专利申请之日起算,如果审查与授权耗费太长时间,专利权享受保护期就存在缩短的情况。为解决这种现象,美国1994年就制定了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规定在申请、审查、授权等环节内非申请人原因造成的延迟,可以酌情调整补偿。2020年中美经贸协议方面对专利保护期限调整提出了相关协议。专利权期限补偿特别就新增药品的上市审批进行了相关制定。我国此前的专利法都没有对药品专利权期限制定出补偿制度。近年来我国医药产业快速发展,制药产业对药品的创新与研发投入不断增加,需要相应的制度设计保障新药研发的积极性。同时,过去国外有些新药因为我国没有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担心到我国上市后很快会因专利到期而失去保护,不在中国上市。为促进国外新药能够尽早在我国上市,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也有必要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为促进外国新药尽早上市,重视对药品的保护,有必要建立起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中美签署经贸协议对药品上市审批延迟专利权期限补偿也有相关规定。

  4.2专利权期限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专利权本身是指法律授予权利人在特定时间内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法定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竞争制度。这很容易产生专利权垄断现象。经济学当中垄断是指单一出售者完全控制某一个产业。当发明者取得了法律保护之后,因为拥有独家的研发技术产品,因此也有奇货可居的资格,可以独占厂商,制定生产效率等。在独占之后,销售会相应提高价格,因此而减少消费者,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削弱、效率降低,也可以理解为社会福利效应降低;垄断者为了获得更多利益,也会提高价格,限制生产也就限制了消费,很容易形成社会资源的闲置。此外,发明者本身不是生产与经销商,因此必须经过授权的形式让他人生产、销售,但是因为本身掌握专利权,加上拥有极为强势的缔约地位,在社会经济活动当中往往为了追求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当与他人签订授权契约的时候,就会利用本身的优势,轻易排除竞争对手、限制竞争对手,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经济秩序。[2]

  利益平衡也叫作利益均衡,在一定利益格局、体系下出现利益相对和谐、相对平衡、势均力敌的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利益平衡是指“运用法律的权威起到协调作用,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让各方面在利益共存、相容的基础上实现合理优化,达到众人相对满意的一个状态。”①就专利权所需要进行协调达到正常情况下解决矛盾的形式而言,专利法权益义务关系是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该制度需要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上运用的法律形式,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寻找平衡,这种平衡实际上就是寻求激励知识、创造知识,以及在权利的限制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的过程。

  利益平衡机制是一个动态过程,在理想状态下,达到理想的平衡,但是只是短时间内的平衡,要求立法人员依法根据本国国情、经济发展情况等,及时设计具有前瞻性的专利制度,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专利制度。笔者认为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必须要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它可以避免个人权利对社会权利产生不合理影响,其中对个人利益的影响远远小于对社会利益造成的影响。因此只有不断促进知识生产者的积极性才有可能促进创新研发。通过设立权利的方式,可以不断激励生产者,激励专利创新。在这种意义上专利法贯彻的原则是:如果法律没有明确授权,就代表专利主体不能够享受专利权,至少法律并不鼓励这种情况。这种专利权制度的原因,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专利使用和创新还需要不断发展进步。发达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要求相对更高。但是如果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对专利制度与其一致,可能会限制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发展与经济发展。就我国目前的发展来看,专利制度的调整应该适当增加公众利益的考量,让利益天平稍倾向公众利益更有必要,适当纠正利益朝着专利权人倾斜呈现出惯性、趋势,才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维持整个社会的持续创新能力。[3]

  技术发展的历史告诉人们,完善的专利制度,可以促进技术学习和技术创新从而促进工业化目标的实现。从各国专利制度发展来看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专利权的保护。在同样的时期内发达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这是出于各国经济技术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发达国家在国际市场上争夺资源和知识垄断的一种策略。近年来发达国家不断制定、修改知识产权立法,导致知识产权不断扩张演变,成为国际社会中争夺市场和垄断资源的工具,面对这种情况人们更应该清醒认识到趋势,理性思考,而不是盲目跟随或者是毫无作为。我国现阶段的最优专利制度的设计,应该在专利垄断与社会福利损失、激励创新之间寻找平衡点。笔者认为,利益机制的构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依托,避免个人权利对社会利益造成的不合理影响。因此为促进生产者的积极性,政府应该设立权利的方式激励生产者,为创设新的专利提供充分的理由。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专利权保护影响因素更多,当前专利权制度利益的调整,应该在制度上增加社会公众利益的筹码,纠正利益天平朝着专利权人倾斜的惯性,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持续创新能力。——论文作者:张漪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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