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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新改变浅议

来源: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咨询网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点击:次 时间:2019-03-01 13:40

  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适用和努力,结合新时期学界、业界各方法律人的理论与实践的总结,结合我国国情、国际和国内理论体系等,《民法总则》的通过,即起到统领作用,又为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民事活动提供了全面系统的规则和一般规定。文章以《民法总则》的新变化为纲领结合实践案例进行解读,纯属个人观点。

时代法学杂志征收法学类论文

  关键词:民法总则;渊源;私法体系;可持续发展;立法技术

  目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新社会形态不断出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总则是第一个步骤,是总纲,是民法典的体系性最基础最有用的部分,并对整合并完善私法体系有重大作用。当今立法条件、技术和社会条件有了很大改善,《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虽然只有一个字的差别,但是对传统优秀品质继承、立法技术、时代背景、可持续发展、吸收融合、精神理念、制度创新等都背后的精神变化是完全不容小觑的。

  推荐期刊:《时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2003年,是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理论学术期刊,宗旨是:反映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努力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问题,促进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

  1关于公序良俗原则,涉及法条第八、十、十一、一百八十五条

  新改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诉良俗

  。从《民法通则》制定实施以来,我们有法可依、必依,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在财产、能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差异,又与实诚信用原则存在差异,具体适用中观点各不相同。我国台湾法院认为,就法律行为的内容、随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其他相关的因素综合加以判断,个人表示赞同,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和文化背景,毕竟在法的价值中秩序、正义也很重要,不能仅纯靠固定的法条维护稳定。

  “泸州遗赠案”例,2001年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小三尽了主要护理和照顾责任,存在婚姻关系妻子没有尽任何义务,双方因遗嘱产生纠纷,最终法院以“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为依据做出判决,维护了合法的夫妻关系,保护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完全忽视所谓“小三”没有义务的照顾。这可谓依此公序良俗原则审批的第一例,审批结果在学界、业界引起了很大争论,也引出了很多文章。

  《民法总则》实行后,是可以作为法律渊源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指导性案例后附上该案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以减少公序良俗的不确定性。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风俗可能会有改变,因此不能与实际情况脱节,不能照搬套用,更好维护社会和法律稳定。

  2绿色环保原则:涉及第一章第九条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目前也是以后我们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建国后几十年为发展经济忽略环境保护,区域性环境污染,也已经扩展为全球性环境问题,环境污染从少数工业城市扩展为全球,包括城市和乡村,成为全世界性问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写人《民法总则》,是我国对21世纪世纪问题解决的创新和决心,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2015年3月27日,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原厂区准备搬迁。经过为期一年多审理,2016年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此为全国首例大气污染诉讼案。

  试举的案例是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修护,提高破坏生态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审判理念,我国《民法总则》提出绿色发展原则为其审理提供法律适用和可靠保证。

  3胎儿有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涉及法条十六,首次出现

  目前各国对胎儿的保护法各不同,试举例:《泰国民法典》“胎儿,享有法律上所定之权利,但须为生体分娩。”①《日本民法典》“胎儿就损害赔偿求请求权,视为已出生。”“胎儿就继承视为已出生。前规定,不适用胎儿以死体出生情形。《瑞士民法典》“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终止。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总则颁布前典型案例为:成都市贾某有身孕,被撞伤后因车祸需要吃药,对胎儿健康产生影响,故提出其他费用的同时,提出包括对胎儿的伤害费,这是首次针对未出生胎儿的权益提出的诉讼请求,当时法律理解和现实条件下,法律没有给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保护规定,所以在最后的判决中驳回了对胎儿受损部分的费用。

  新《民法总则》出于对胎儿权益保护为目的,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和接受赠与的权利,抛开“权利能力"的束缚,胎儿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且对胎儿的侵害造成损害赔偿而获得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4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10周岁降至8周岁,涉及法条第十九、二十条

  这是非常重要的,经实践和评测,我国儿童认知水平比30年前有了明显提高,为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适度参与社会生活,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新《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学界对我国行为能力三级制②的制度觉得存在缺陷,与日、德等国家二级制③相比不灵活,此次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调整是近几年对自然人能力制度重构建议的采纳,兼顾了人的生理因素,也考虑社会因素,特别是社会因素,在之前的民事立法中考虑较少。对未成年人利益尊重、意思自治的充分信赖考虑和重新修订,更是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政策考虑,兼顾效率和安全,真正实现设定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和价值。

  5关于监护、赡养、抚养等亲属关系调整,涉及法条二十六至三十九

  扩大监护对象范围,增加高龄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再次强调抚养赡养义务,强调父母、子女间抚养赡养、义务,调整监护人范围,删除单位增加有关组织。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简短的法条调整了很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人口架构开始有变化,近年来发生的事件,如女童饿死家中、老人家中逝去无人知晓、留守儿童无人照管、父母虐待儿童等,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此类事件与监护人缺位不无关系,扩大监护对象,调整监护人范围,国家从监护的角度对策研究和制度保障尤为重要。

  目前社会关系中明显的重家庭责任、轻国家责任,重亲属监护、轻社会监护,重私力自治、轻公力干预的倾向,监护缺位关系已经影响各个方面,必须依靠国家和法律制度确定,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并对仍不履行的监护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6民事主体方面变化最大:包括非法人组织、村委会,涉及第三、四章

  (1)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增加第三类,非法人组织,区别于法人、与法人同类存在。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确定某人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意味着将通过行使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归属于权利主体。"④用立法技术将非法人组织纳人民事主体的范围更有利于充实民事主体制度,这也是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

  (2)作为特殊存在的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给与了正名,是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7代理制度有较大变化,是涉及法条变动最大,第七章,归纳如下

  (1)关于授权不明的责任分配,《民法总则》删除了书面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的连带责任,由此可理解为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法律风险将完全由被代理人承担。

  (2)关于无权代理,作出了“一刀切”的规则设置一被代理人的沉默一律视为拒绝追认。

  (3)关于变现代理,明确规定表现代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无论对当事人预见行为后果,还是对法官依法裁判,都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

  8Q等虚拟财产的保护,涉及法条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李宏晨、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极冰公司是游戏的经营者,2003年2月17日,李宏晨ID内的虚拟装备丢失,与被告求证被盗的具体原因和事实时,被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原告认为:被告对连线游戏的质量、数据的完整性不予保障,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侵犯人身、财产安全权,故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诉请法院勒令北极冰公司停止发行,并赔偿购卡费用等。

  传统观念里,比特币、游戏装备等是虚拟的,不符合物的表现和概念,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率越来越高,玩家游戏装备用钱充值买,买成后在网络环境内交换,将虚拟财产又转换成人民币,其流通、交换和转化的价值与纸币出现前的交换同实质不同形式。

  这次修订正视了经济发展中的新形态,正视了虚拟财产的核心概念,通过新《民法总则》告知,这是财产,受法律保护,也标志着财产受到了更大范围的保护。

  9对救助行为予以保护,涉及法条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四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直面社会“老人到了不扶”现象,这两条规定,打消了公众做好人好事的顾虑,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鼓励更多人做好事。

  10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至3年,涉及第一百八十八、一■百九十一■条:

  经常提出的诉讼时效过短问题,《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提醒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理论方面的研究很多,问题的关键是现实中的应用,实践中除了专业人士,当事人很少有心注意到时效,或者注意到了起始时间,算法也很容易出问题,所以个人认为除了延长诉讼时效外,计算标准统一也很重要,对不同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必要的区分,避免混淆不清。现实中,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延长诉讼时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机会。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总纲,起统领性作用,其颁布实施据欧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刻的长远意义,担负着为整个民法典确立核心价值的重任,必然要凝聚价值共识,体现时代精神,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彰显的价值理念和时代精神。

  参考文献

  [1]郑玉波.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82.

  [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01

  [3]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5.

  [4]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法律书版社,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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