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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土司档案所见借贷案例初析

来源: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咨询网 所属分类:文史艺术 点击:次 时间:2020-03-07 08:44

  摘要:本文通过对土司地区借贷档案的基本情况的桄理和对土司地区借贷现象、借贷行为、审理程序与依律量刑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到清廷对土司地区政策的演变和土司地区社会习俗的变迁,以及在司法、政治诸多方面边*地区与内地一体化进程。

  关键词:清代;土司档案;借贷案件;国家认同

清代土司档案所见借贷案例初析

  以往有关清代土司地区的研究,由于缺乏档案的介入,在某些研究领域难免失于疏略。目前,由于档案的利用,我们理应进一步拓展研究的视角,进行一些新的探索。档案搜罗不易,其中借贷案例更属稀见。此类案件所反映的不仅是档案所录借贷本身的事实、验审程序以及所依据的律例和量刑,更可以由此分析清廷对土司地区政策从因俗而治到依法而治的演变。

  一、借贷档案的基本情况

  本文利用的档案均采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清代内阁刑科题本中的“土债贪禁类”档案。笔者收录有刑案87件,涉及借贷的档案36件,占比近一半,其中全部是命案。

  从此类刑案的格式而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案地区督抚题报皇帝的文件,即各省最髙行政长官就借贷发生的刑事案件向皇帝报告的抄录件;另一类是皇帝将督抚题本批转经三法司复审后由刑部或重臣牵头向皇帝的奏报。复审批复多同意督抚的意见,也有重新驳回复审,重新定罪量刑,再次奏报皇帝,由皇帝再行批转重新审定量刑,刑部等再行复审后呈交皇帝裁决。

  督抚题本和刑部会审都有一定的文本样式。前者如: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广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革职留任又免革任三次臣觉罗永德谨题,为禀报事。该臣看得,土民班三戳伤何机身死一案,缘……经臣覆讯据供不讳,班三依斗杀律拟绞监候。谨题请旨。”[11

  又如“署理广西巡抚印务纪录二次又纪录四次驻扎桂林府臣鄂昌题,为报明事。该臣看得,万承土州土民黄高等挟仇谋杀冯贵等叁命掠取家财一案,缘……经臣覆加研讯,黄高等直将前情供认不讳,黄高同听从加功掠财之黄暂、吴对、赵生联、父外,均照强盗已行得财皆斩律拟斩立决,照例先行刺字。黄髙系造意为首,黄暂、吴对、赵生联俱杀人动手搬取财物,均为法所难宥……谨题请旨。”

  有关题本的格式,清政府有明确的规定。131从以上两例可以看出,由于是向皇帝呈报的题本,题报者—巡抚的职衔乃至纪录处分必须全称;随之“谨题,为禀报事”等格式用语也是必不可少的;“缘……”之后的文字为刑案验审过程的纪录;“供认不讳”“依律”等字样则是定案的格式用语,用为定案的依据,“谨题请旨”字样属于职任担当,也是必不可少的。有的档案则作“臣谨具题。伏乞皇上睿鉴,勅下三法司核覆施行。”

  巡抚虽然是向皇帝打的报告,但这个报告还必须经过中央主管部门的核复。所以巡抚应该请求皇帝将案件敕交三法司。所谓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通常情况下,皇帝即下旨:“三法司核议具奏。钦此。”如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闰七月十八日广西巡抚宋邦绥题为审理东兰州土州同民韦洪因索欠未得殴毙罗侫案依律拟斩监候请旨,伏乞皇上睿鉴,勅下三法司核覆施行。并于八月二十九日奉旨,随即于本日抄出到部。

  所谓抄出到部即抄报刑部,刑部长官即刑部尚书会同都察院、大理寺会看得东兰州土州同民韦洪殴伤罗侫身死一案云云,下文则依据广西巡抚宋邦缓叙述本案核验审理的全过程。

  关于会审题本的样式,如,协办大学士署刑部尚书阿克敦等谨题:为特尜交结土官等事。刑科抄出广西巡抚舒辂题前事内开,据署按察使司按察使违职留任锺昭会同署布政使司布政使李锡秦招详称云云。P1此件为皇帝发交三法司会审,由阿克敦牵头会审特参交结土官的案件。此案由刑科抄交广西巡抚舒辂所题之事,舒则是依据所属按察使司按察使钟昭呈报的案件内容传呈题报。

  三法司会审呈报皇帝的文件,与事首从之臣均需列名,以示担责。

  同一案件的这两种类型的档案,体现了这类案件从地方各级官员验审到三法司会审乃至皇帝裁决的整个流程。在本文中就有多件这类刑案,如流官高利盘剥土官一案、冯贵高利盘剥引发的血案等。°

  本文所依据的案例,自乾隆八年(1743年)至光绪十七年(1891年),除同治朝未见外,其余各朝均有所见,而以乾隆朝最多,计48例;以地区计,则有广西、甘肃、云贵,四川,而以广西为多,计62例。

  二、土司地区的借贷现象

  收录的文件起自乾隆八年,但不能由此断言土司地区借贷现象是乾隆年间才开始有的。时间的维度对于历史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本文指向不在于追溯清代土司地区借贷关系的起源,而是希望在弄清楚这种借贷关系性质的同时,着重剖析这种现象对当时土司地区社会政治、经济及人文演变的意义和作用。

  可以这样认为,清代土司地区借贷这种社会交换方式的出现是该地区社会演变的产物,反过来又给该地区社会演变打上了自已的印记。从案例来看,虽然都带有血腥的味道,但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维度论之,借贷关系的出现却是该地区社会进步的一种表征。原生的土司社会是不存在借贷行为的,像借贷这种社会经济交易行为,原生土司社会形态并不具备产生的土壤。

  土司地区是一个封闭的社会,土司的世袭性强化了这种封闭性。土司地区的阶级分野很简单,就是土司(家族与佐治官员等)与人身依附性很强的土民两极。由于土司“世其土,即世其民”[6],而且这种“主仆之分,百世不移”171。因此,土民在经济乃至人格上都不是独立的个体,自然没有真正意义的私有财产,也不会产生个人的财产支配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土司与土民之间不可能有借贷行为,土民之间也不可能发生类似于商品交换性质的借贷行为。

  但是,历史的发展必然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土司地区的封闭性终究会被打破,雍正朝大力推行的改土归流政策对此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

  改土归流对土司社会的发展和演变所起的作用是无庸置疑的。乾隆统治时期,体制内促进土司地区演变的力度不可忽视,它不但反映在改土归流政策的继续推行,即便是乾隆乃至嘉道时期对叛逆土司频繁的军事行动,越来越多的土兵与绿营兵一起参加平叛行动,这种情况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土司地区人员和信息的交流,从而拓展了社会的开放程度。应该指出,土司地区在社会政治、经济、人文方面融人中原体制的过程,并不仅仅有赖于朝廷主导的政策,体制外民间潮流的涌动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一点特别清楚地反映在当时土司地区内外人员的流动和交融上。

  清朝初年,采用湖广填四川的人口迁移政策,大批中原核心地区的人口有计划的向中原边缘地区迁移。乾隆时期人口爆发性增长,中原地区特别是与土司地区接壤的中原边缘地区丧失土地、被排挤出生产领域的流民成群结队地向土司地区迁移,他们与当地原有的土民相对应,被称为客民。为了填补平叛后土司地区人口减少和经济凋零,清廷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土司地区的客民越来越多,他们占夺的地盘越来越大,与土民的接触与交往也越来越频繁,土客民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随之越来越严重。清政府为了维护土司地区的社会安定,不得不着手整顿,但是政治干预终究无法扭转历史的走向。土客之间的交往和融合成为无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客民不仅仅是自然生命,也不单单是人口的标志物,他还代表着一系列社会构成的重要元素,它是生产力(劳动力)、社会经济交往以及文化交流的载体。中原地区、中原边缘地区迁徙到土司地区的人口,极大多数是贫穷破产的劳动者,虽然是个体小生产者,但他们的生产技能与经营理念与土民相比,却要高出不止一个档次。他们的到来,必然带来新的劳作技能、新的生产力,也定将中原地区的社会经济交换习俗、人际交往和新的生产关系要素不经意间引进土司地区。这些因素,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引发了土司社会发生显着的变化。越是接近中原汉人地区的土司地区,这种变化越是明显,越是深刻。

  以上所述的历史背景,必然会影响到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和交易方式,以及人们即土民之间,土客民之间,乃至土司与一般民众之间的关系。

  三、土司地区借贷行为的特点

  以上分析土司地区社会的变化,旨在说明,对于原生态的土司社会而言,借贷这种人际交换形式是受外来影响而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并不是固有的土司社会自发产生的。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交易形态是植根于土司社会的土壤之中的,由于中原社会发展与土司社会发展程度的势位差,使土司地区的民间借贷表现出以下一系列初始的、不成熟的特点。这些特点一方面反映土民的贫困化,另一方面也反映借贷的初始性。

  (一)借贷数额小,绝大多数用于初级消费

  如乾隆三十二年,广西东兰州土州同民韦洪殴伤罗侫身死一案中。韦洪本与罗侫邻村居住,素识无嫌。只是“乾隆叁拾壹年肆月内,罗侫曾向韦洪借银戒钱”P1。

  又如^隆三十六年,广西阳万土州土民赵亚奇殴伤甘亚包身死一案,其起因是“乾隆畚拾伍年拾壹月初伍日,赵亚奇向甘亚包借钱贰百文,屡讨无还”

  隆三十七年广西土田州土民班三戳伤何机身死一案,“缘班三曾借用何机钱壹百肆拾文未还”【1°1。土司地区借贷数额小,多用于初级消费且案例居多这一点来看,与中原地区相比,这的确显示了土司地区借贷行为的某些特点,但与另一种借贷数额大并用于生产增殖的行为相比,后者更具有某种指标意义,显示了土司地区社会借贷行为的某种进步。如乾隆六十年广西土田州土民李彩因索欠起衅致伤刘雄身死一案称,“区连贵之父区潮玉在日,向与林遂洪伙贩竹木生理,区潮玉曾借林遂洪丝银肆拾陆两”[1\借贷用于生理,数额达丝银肆拾陆两。可惜这种案例相对较少。

  相关论文推荐:明清时期土司奖惩制度研究:基于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 

  (二)借贷程序的缺乏

  土司地区借贷关系的初始性,更多地表现在借贷程序的缺乏,如书面文件的阙如,绝大多数为口头约定;即使有文体者也不规范,如中保的缺位等。

  如乾隆二年,大学士兼管刑部事务徐本题为会审广西土忠州土人陈玉章殴死陆父全一案事称:“陆父全系玉章佃丁,雍正七年(1729年)八月内,父全女壻吴父应借过玉章银一两,父全作保,未立借契。后父应还银六钱,尚少四钱。因父应外出不回,父全承认代还。”?至乾隆元年九月十一日,玉章前往取讨欠项,父全恶其屡索,出言不逊,两相殴斗,结果父全伤重殒命。此案借银一两,虽有保人,但未立借据。借款人如未能及时归款和联系,保人应有代偿之责,但因未立有借据,这种担保并未能保证归款。

  又如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广西土田州民陆卜金殴伤张兴时身死,并故杀朱会忠移尸灭迹一案中称,嘉庆二十年三月内,土田州的土人陆卜金,向奉议州客民朱会忠“借银五十两,将田契作押,言明年底清还”[|\此案借贷数额在同类案件是相当大的,言明归款日期,并以田产作抵押,同样未立有书面的借据。最后发生纠纷,酿成朱会忠一家二命的惨鹿|〇

  广西巡抚嵩溥所报向武土州民邓几拜压伤张恩科内损身死一案中,借贷双方同样未立借据,也未有中保,借款期限也未明确归定,双方对提早还款利息如何核算等重要情节都存在歧义。邓几拜系向武土州土民,与张恩科同墟居住。“道光贰年肆月拾伍日,张恩科向邓几拜借过钱三百文,言明加壹行息,每月利钱叁拾文。伍月初伍日,张恩科将本还清,并还贰拾日利钱,邓几拜令其补足壹月利息”[1\张恩科不允补给,在邓几拜索讨时,张恩科斥其不应重利盘剥。邓几拜不依,彼此争闹,结果张恩科被压伤身毙。此案数额仅三百文,借贷时言明加壹行息,之所以被借者斥为“重利盘剥”,是因为借贷时双方虽然言明加壹行息,每月利钱三十文,仅从利率而言还称不上是髙利贷,但张恩科仅借了二十天就归还本钱,利息也按二十天的归还,邓几拜却认为应补足一个月的利钱,所谓“重利盘剥”即指此而言。以此双方发生争执,最后酿成命案。由此案可见当时行息的实例,也可看出当时借贷行为的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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